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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政关爱保护24万农村留守儿童
发布时间:2018-02-26 16:0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23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从省级层面对农村留守儿童作出系统考虑和制度安排。

  留守儿童缺制度化保护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农村籍未成年人。由于家庭照料不到位和现有关爱保护政策不完善,近几年,留守儿童生存状况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个别省份更是接连发生留守儿童意外死亡等极端事件,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

  日前,国务院已批准建立由民政部牵头、27个部门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2014年我省就出台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将孤儿、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纳入生活保障。但现实状况是,绝大多数留守儿童缺的不是钱,是爱,是制度化的保护。

  省民政厅副厅长沙维伟介绍,今年4-7月,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联合开展摸底排查。数据显示,目前全省共有农村留守儿童24.2万人,占农村籍儿童总数的2.9%。其中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五个设区市的留守儿童占总量的77.60%。从年龄看,6-13岁最多,占总数的65%以上,这个年龄段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从监护方式看,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照料的达23.4万人,占总数的96.7%。

  《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改善留守儿童的生存环境。今后,政府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保护也将转向以基础数据为支撑的精准化方向。

  “一人一档”实施精准呵护

  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如何界定?《意见》明确,家庭负主体责任,政府负主导责任。“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应与其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监护能力缺失的父母要与村(居)委会签订监护责任书,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和指导责任,应建立精准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一人一档,动态管理。

  省妇联副主席常胜梅表示,各级妇联今后将重点关注留守女童的保护,将对家庭、学校和孩子三方进行的安全防护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妇联正推动农村妇女居家就业工程,通过乡村旅游、高效农业、来料加工、电商村等培训项目,让妇女离乡不离家,“既顾了口袋,也顾了二代”。

  泗阳县春晖民间助学协会创建5年,“一对一”结对帮助379名留守儿童。协会吸引1500多位爱心人士参与,实地走访的贫困家庭达700多户,月均下乡家访15次,募集善款超过100万元。今后,民政部门将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向此类关爱留守儿童的项目倾斜。今年省级财政投入2000万元购买169个社区公益服务项目中,就专门列出了青少年和留守儿童项目。《意见》明确要求,要引入市场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设立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给予税费减免。

  如何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让农村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进城务工者市民化以及其子女就地入学才是根本路径。省教育厅副厅长朱卫国介绍,全省随迁子女达150万人,他们随父母从农村进入城市,必须接受同等水平的教育。目前,这些孩子中已有87%在迁入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江苏还承诺,外地(包括外省)在江苏上学的孩子,可以选择就地参加中考、高考,和本地孩子拥有同等权利。

  6种情况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此次《意见》特别强化监护干预机制,6种情况下,可撤销监护人资格,包括对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其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导致儿童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等。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赵恒松认为,留守儿童监护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工作机制:预警排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一个环节都不能少。今后,卫生部门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儿童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须强制报告。此外,学校、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将被严肃追责。

  乡镇(街道)应配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兼)职人员,村(居)委会设立督导员,政府部门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配齐人员。留守儿童较多的乡镇(街道)、村(居)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工作站、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资金由各级财政支出。

  《意见》还明确,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