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
发布时间:2017-07-19 10:4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为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适用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适用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形)。
2、买卖双方合同。
3、收付款双方身份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卖方为个人)。
6、原购房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二手房交易需提供)。
7、契税完税证或加盖契税征收部门印章的契税申请表(二手房交易需提供)。
8、拍卖的提供售房单位与拍卖行的授权拍卖合同,拍卖行成交确认书,拍卖行手续费发票。
9、法院裁定的需提供法院裁定文书。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并申报税款、开具发票。

事项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