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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03 16:4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公安局,市交巡警支队:

为了及时地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职工给予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申报工伤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交通事故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交通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或出警指令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告知当事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肇事者逃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伤害职工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三、工伤申报的受理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申报工伤的,除提交《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应提供事故最终处理的其他有效证据材料(指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或组织机构对事故处理的调解、判决材料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作为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案件终止工伤认定程序。

四、建立联络机制

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两部门之间相关情况的沟通和协调。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涉及工伤认定中的交通事故责任情况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处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过程中,需要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及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工作联系函》(见附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联系函》的要求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