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未申请的,无需提交。
4、申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确认。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
5、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7、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宅不得登记为经营场所,有关产权证明没有载明房屋用途或者房屋用途不明确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关一开”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