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7-09-05 10:31 信息来源:地税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原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核发证照,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纳税人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为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未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单位纳税人,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具体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1)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办理流程

(一)纳入“一照一码”改革的纳税人办理相关登记的流程

1、纳税人去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纳税人前往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

(二)未纳入“一照一码”改革的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的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由地税部门打印发证的,出具《税务登记证》。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联系电话: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