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
发布时间:2018-02-14 16:18 信息来源:市税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

一、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法律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程序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或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部门)受理—→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核批—→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或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部门)出件

五、税务机关承诺办结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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