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规模纳税额人开具专篇可以红冲么
问:我公司2018/2月开具两张专用发票给客户,客户当时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客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根据2015年59号文,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因客户符合以上两点,所以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想抵扣之前的专票。但是对方拿税票去当地税务局认证,当地税局显示不了抵扣信息。现在客户的要求是我司开具红票冲减之前蓝票(之前蓝票并未有问题,且款项已经收回),再开具蓝票以供对方抵扣。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我司可以根据对方要求去操作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手机扫一扫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