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进固定资产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18-07-16 08:42 信息来源:市国税局 阅读次数: 字号:【

问: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针对该政策,1.企业具体操作时是否将购入的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在购入当期直接一次性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了?2.这里的企业是否针对所有类型的企业?3.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那么购入的车辆应该也算设备、器具吧?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文件规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由于文件中未限制企业的类型,因此适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有类型企业。

3.文件中规定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因此,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车辆也在该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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