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8-05-15 16:4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2017年,人社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省人社厅及市人社局相继续转发了《指导意见》,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了一些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作一梳理解答:

一、《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有创新成果、创新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纳入。为防止对事业单位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离岗创业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指导意见》适用的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握条件。

在政策要求上,主要体现在: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二、审批权限和申报程序是什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在职或离岗创业,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市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办理程序有关规定,及时完备相关手续,切实加强日常管理。

三、《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事业单位结合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实际需求,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或机制,选派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与专技人员、企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技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离岗创业期间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其他待遇视同在职人员予以保障,或者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约定。《指导意见》明确,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三是对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指导意见》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指导意见》未明确的事项,按《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416号)执行。苏人社发〔2015〕416号文件明确:单位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应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缴纳;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与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五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六、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如何保证创新创业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为保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有序开展,《指导意见》规定,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一是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二是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技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同时,专技人员应该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是离岗创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提出返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这些规定是对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专技人员作为公职人员的必然要求,也避免在支持鼓励创新创业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吃空饷”问题或者产生类似过去“停薪留职”导致的诸多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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