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意识,更好地宣传和保护我市的知名商标,引导和帮助商标所有人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进一步规范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1、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连云港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
3、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商标广告管理处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知名商标的日常事务。
二、申报条件
1、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好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商标使用人是本市境内的商标注册人或经他人许可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商标使用人重视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有较强的广告意识;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稳定可靠,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7、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三、认定方法
1、符合报名条件者,可向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直属局、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经初审后报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3、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方案的申报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无特殊情况,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对符合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经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后,由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证书》和铜牌,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告知申请人。
5、连云港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三个月由该知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四、使用和保护
1、连云港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内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等业务活动中使用“连云港市知名商标”字样。
2、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及其类似产品或作为提供相同及其类似服务项目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认的,本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连云港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引起消费者误认。
4、连云港市知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被认定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5、连云港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连云港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连云港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方案规定重新申请认定连云港市知名商标。
8、凡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连云港市知名商标,以及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撤销其连云港市知名商标资格。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