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2018-03-06 16:35 信息来源:市税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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