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17 10:1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学习掌握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实用技术,推动引智工作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号)、《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和《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3〕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是指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外国专家局)审核批准并予以立项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是我市引智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承担我市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引智项目的审核、跟踪、评价、资助和监督等管理职责。

第四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设置专项引智项目资金,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纳入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设立

第五条引智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引智工作目标、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必要的实施条件;

(三)有利于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并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具有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六条引智项目设立的程序:

(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经市外国专家局网上初审通过后,在线打印申请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市外国专家局。

(二)审核。市外国专家局根据申报项目单位条件、所申报项目在国内外所处水平、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预期效果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示。对拟上报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申请立项的和作为市级立项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市外国专家局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立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上报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分别由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确定立项。除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已立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列入市级引智项目。

第七条引智项目须于上一年度申报立项,下一年度完成。若上一年度项目下一年度仍需执行的,须重新申报。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经费资助

第八条引智项目单位负责引智项目的具体实施,每年按照市外国专家局要求,进行项目总结和经费决算。

第九条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的开支范围包括:外国专家的国际旅费、国内食宿费、零用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等;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开支范围包括:出国(境)培训团组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十条引智项目资助标准主要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规定范围内的开支数额确定。

列入市级引智项目计划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每人次资助不超过5万元。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组织项目或省普通外国专家项目计划资助的项目,市财政将按不超过资助金额1:1的比例给予补助,所需经费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列入市级引智项目计划的出国(境)培训项目,专业技术类项目予以不超过指定开支总额30%的资助,所需经费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类项目不予资助。列入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资助的项目,依照相关规定由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予以资助。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外国专家局对引智项目的申报执行过程和实际成效等实施监督,对未完成或未按要求实施的引智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每年对项目单位引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