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27 17:2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号:【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连云港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7月3日施行。为便于各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更好的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政府合同的数量、标的额呈逐年增长的势头,但我市尚未制定统一的关于政府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性规定,政府合同往往由各部门自行谈判、拟定、签约、执行,致使政府合同质量良莠不齐,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有的合同内容不规范、合同管理不到位、合同执行不严肃,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合同档案文件资料管理不善等现象。为规范政府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加快我市法治政府的建设,特制定《连云港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二、主要意义

规范政府合同行为,制定统一的政府合同管理的制度性规定,可以解决实践中在合同前期的谈判以及正式签定合同文本中,存在的合同条款不完善,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相冲突等问题,保障政府因合同行为所要达到目的的实现或者维护合法的权益。从制度上予以规范政合同行为,可以防范损害管理相对人和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由总则、合同的磋商和起草、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纠纷处理、合同的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八章三十八条内容构成。

(一)总则

本章共九条内容。主要对政府合同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类型做了界定。第四条规定了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应当报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查。第八条明确了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合同的订立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应当全程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管理。第九条规定了政府合同内容的禁止性约定。

(二)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本章共5条内容。主要对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十条强调了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条件。第十一条明确政府合同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以及注意事项。第十二、十三条强调了在政府合同起草、磋商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和调查。

(三)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本章共八条。主要强调了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审查过程等。第十五条明确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第十六条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主体,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并规定了两款由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部门合法性审查后,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七条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九项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时限。第十九条规定了合同审查所提供的基本材料。第二十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再审的几种情况。

(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本章共四条。主要对政府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政府合同最后落款签字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明确如有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的优先使用示范合同文本。第二十五条明确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承担督促、监督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在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四种情形的,对合同履行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政府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新增其他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五)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章共四条。主要规定了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具体处理方式。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若一方当事人为市政府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合同发生争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征求法制部门意见或法制部门全程参与争议处理过程。第三十条规定了政府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途径。

(六)合同的档案管理

本章共三条。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归档要求。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归档保存。第三十四条要求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制,承办部门应当于每年1阅1日之前将政府合同的档案目录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市政府法制部门适时进行监督抽查。

(七)责任追究

主要规定了市政府工作部门、政府合同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的具体处理方式。

(八)附则

主要规定县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市属事业单位在订立政府合同时,参照本规定执行。以及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本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本企业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原文:《连云港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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