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01 11:47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 阅读次数: 字号:【

2017年底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重新修订出台了《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财政局对文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现将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幼儿园收费项目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由省级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其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

幼儿园收费分类管理原则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中的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保教费标准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实际及规范化办园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建议,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共同要求,民办幼儿园在分类登记前,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待分类登记确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类别后,按照《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登记为非营利性的幼儿园应及时到市物价局核定相关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监管要求

一是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管理要求。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支出应当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应当单独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况。校车费的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二是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原则上3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在幼儿入园时应当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

三是退费规定。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服务性收费方面,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四是寒、暑假期间保教费标准。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五是帮扶政策。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保育教育服务的残疾幼儿,免收保教费和住宿费。

六是收费监管制度。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常年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施教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同时,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

七是7种违规行为。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一)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二)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的;(三)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在幼儿注册前或者跨学期预收保教费、住宿费,在一个学年内同时采取按月或者按学期两种方式收取保教费的;(五)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者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收费的;违反规定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六)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七)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原文阅读:《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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