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24 15:3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连政发[2009]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市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企业缴费部分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此政策暂定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1、对招用2009年1月31日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市、区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已享受社保补贴优惠政策未到三年期的企业,可凭证继续按原渠道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审核程序参照《连云港市市级社会保险补贴操作办法》(连劳社发[2007]113号连财社[2007]40号)执行;

2、对招用2009年2月1日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09】62号)文件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社保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责,凡税收上交市级财政的,其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凡税收上交区级财政的,其认定工作由各区负责。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09】62号)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对2009年1月31日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市、区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可凭证继续按原有渠道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2、对2009年2月1日后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09】62号)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负责落实享受社保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市区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

三、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渠道对2009年1月31日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市、区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对2009年2月1日后按新的政策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即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按2.5:7.5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