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18-04-12 16:04 信息来源:市税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1.什么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知识产权第六十二号局令)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合同的生效日不一定是合同的签订日,应当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生效日期为准。

  2.到哪里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办理许可备案。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参照涉外当事人规则办理。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代办处办理;也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办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面交和邮寄两种方式递交涉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相关文件。
  面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
局专利局受理大厅107房间。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邮编:100088。咨询电话: 010-62084282;传真电话:010-62084281。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合同备案”字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专利代办处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首页链接。

  3.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否需要缴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专利局设在地方的专利代办处不收取任何费用。

  4.外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能否在中国备案?
  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同时包括中国专利(中国专利申请)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专利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其中的中国专利(中国专利申请)出具备案证明。

  5.是否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许可合同备案?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由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业务手续;也可以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业务手续。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中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由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业务手续。
  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参照涉外当事人委托代理规则办理。

  6.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能否进行备案?
  (1)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同样可以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但是尚未公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
  (2)经备案的专利申请公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其进行公告。
  (3)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7.办理许可备案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当事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一份。
  (1)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为标准表格(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或者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a.中国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b.中国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该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c.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应当提交当地主管机构出具的注册证明,该注册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4)由许可人、被许可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字或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签订。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许可专利的,办理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时需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出口登记证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8.合同备案时超过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的如何办理?
  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当事人逾期办理的,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关于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性声明,并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许可备案手续的情况作出说明。

  9.提出备案申请后多久能够获得备案证明?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备案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证明。

  10.许可人是否必须是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
  专利实施的许可人通常情形须是全体专利权(申请)人,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1)经全体专利权人授权而取得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共有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普通许可人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11.常见的不予备案情形有哪些?
  a.许可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其他权利人;
  b.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c.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d.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e.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f.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g.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h.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i.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1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如何填写?
  (1)如果备案涉及的专利数量多于三件,当事人可参照申请表中专利号及专利名称的表格,增设申请表附页。再将备案专利的相关信息填写在附页。
  (2)专利项数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号、许可种类、专利许可范围、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终止日期、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依照合同填写相关信息。
  (3)专利许可范围指地域范围,因专利权具有地域性,该范围不得超出中国。
  (4)使用费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作为结算单位,以其他币种结算的须按照近期外汇牌价将其折算成以美元为货币单位的数额。使用费以美元为单位的,应当以括号的方式附注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使用费为零的,支付方式为无偿。
  (5)当事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手续的,代理机构名称不用填写。
  (6)申请表须由许可人签章,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1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变更及注销如何办理?
  (1)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一份。
  a.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b.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履行完毕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签章。
  c.《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两份)。该原件丢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并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d.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由许可人、被许可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申请号、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签订。
  e.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及注销申请表的填写:
  a.合同备案号、代理人信息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b.备案变更的,对应变更项目在变更前及变更后栏中注明变更事项。备案注销的,在注销事由一栏注明“注销备案及相关事由”。
  c.申请表须由许可人签章,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14. 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许可类型、许可范围、许可时间和许可对价都有哪些要求?
  (1)备案并且公示的许可类型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三类。其中这三种许可类型中的任何两种类型,不能同时存在。另外,许可实践活动中存在分许可和交叉许可的情形,但是这两种许可不能作为备案并且公示的许可类型。
  其中,独占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排他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2)许可范围主要指许可地域或许可领域。
  (3)许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专利权的法定期限。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期限超过专利权法定期限,则备案时视为该专利的许可期限截止至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终止日。
  (4)许可对价主要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常见的许可对价及其支付方式有:固定费用一次支付、固定费用分期支付、入门费用外加提成、纯提成支付、免费等类型。

  15. 许可备案当事人之一是否可以请求查阅复制备案文件?
  可以,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提出意见陈述书
  b.附具证明材料
  c.附具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经办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d.请求查阅复制10件以上许可备案材料的,应当提交由当事人及有关方签字或签章的情况说明,陈述要求制作复印件的目的和用途,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


  1.什么是专利权质押?什么是专利权质押登记?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2. 为什么要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专利权出质,应订立书面合同。
  该专利质权自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当事人不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则质权人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基于主债务合同关系的专利权质押关系一旦建立,质权人必须同出质人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到哪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办理质押登记。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参照涉外当事人规则办理。
  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专利代办处办理;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办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面交和邮寄两种方式递交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面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107房间。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邮编:100088。当事人应在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专利代办处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首页链接。

  4.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是否需要缴费?
  专利权质押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专利局设在地方的专利代办处不收取任何费用。

  5.能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是中国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办理。
  出质人和质权人中如果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参照涉外当事人委托代理规则办理。

  6.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质押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2)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
  a.中国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b.中国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该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c.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应当提交当地的注册证明,注册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
  (4)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字或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签订。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7.质押登记的表格在哪里可以获得?
  相关表格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主页 www.sipo.gov.cn,点击(办事区——表格下载——专利权质押)下载获得。

  8.专利权质押登记是否予以公告?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9.提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后多久能够获得《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批时限自当事人克服全部缺陷之日起计算。

  10.出质人必须是专利权人吗?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常见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a.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b.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c.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d.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如果无效宣告审批结论是部分无效,则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e.专利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f.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g.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h.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12.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如何填写?
  (1)合同名称,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名称。
  (2)代理人,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
  (3)债务金额,填写主合同债务金额。
  (4)质押金额,填写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金额。
  (5)签章一栏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并标注时间。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被委托人签章。
  (6)质押专利件数多于3件,在申请表中无法填写完整的,当事人可参照申请表质押专利信息表格,增设申请表附页,将余下的专利信息填写在附页中。

  13.专利权质押合同是否必须使用国家专利局提供的范本?
  专利权质押合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专利局提供的范本仅供参考。

  14.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变更及解除如何办理?
  (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
  (2)当事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证明。出质人和质权人增加的,还应当提交新增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  件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签章。
(4)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遗失的,需提交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章的通知书遗失确认声明。

  15.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必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但是,如果为办理专利权质押手续,质押专利经过评估的,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16.专利权人是否可以转让或者许可处于质押登记状态的专利?
  未经质权人同意,专利权人不得许可或转让处于质押生效状态的专利。
经质权人同意进行许可或转让的,出质人所得的许可费或转让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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