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01 17:5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鉴定工作,确保客观、公正、准确地作出劳动鉴定结论,现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组织

劳动能力鉴定由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申请

省、部属单位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鉴定申请手续。

市本级及所辖各区参加市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鉴定申请手续。

各县(市)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县(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鉴定申请手续。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可以代为审查申请材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鉴定申请手续。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1.工伤与职业病职工(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职工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4.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或者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5.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6.工伤职工工伤直接导致其它疾病的确认;

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8.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9.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而提出的复核鉴定;

10.应上级或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委托的鉴定。

(二)申报要求

1.受伤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伤的,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由所在单位、受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前须征询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和单位工会的意见。受伤职工所在单位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个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不接受职工个人提出的鉴定申请。

3.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真实详细,手续完备。

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附报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4)认定工伤决定书、职业病诊断书和其它有效证明;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及随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取,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247号)规定执行。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根据受伤职工的病伤情况,聘请劳动能力鉴定医务专家,并按照临床医学进行分类登记。

四、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

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属各医疗鉴定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做好工作。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本次被鉴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及随附材料统一送相关医疗鉴定组,预约具体医疗检查时间。

医疗鉴定组及时安排有关医学科别的医务专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及地点,并通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鉴定人或联系人携原始病历、诊断结论原件(包括X光片、各种检化验单据、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等)材料前往检查。通知各被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集中进行检查,事先不公布具体检查地点。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规定,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封闭体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医疗鉴定组安排专人共同做好巡场工作,杜绝外来干扰。

医疗检查中,专家应将被鉴定人所携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如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不全或存在疑问的,应补充检查(如拍片、化验等),医疗鉴定组予以优先安排,其检查费另付。

对危重或瘫痪及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到场检查的被鉴定人,由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书面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商医疗鉴定组,可酌情安排上门检查。

(三)医务专家根据被鉴定人的病伤情况,按要求当场在《劳动能力鉴定书》中填写检查情况,送交医疗鉴定组汇总,医疗鉴定组及时组织召开技术鉴定会,根据被鉴定人的检查情况,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五、评审和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提请召开劳动能力鉴定评审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召集成员会议(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聘请有关医务专家参加。会议对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情况逐一集体讨论评审,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需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详细记录参会人员评审及鉴定结论讨论通过情况,并将鉴定结论在《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上登记,经办人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填发《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六、复核鉴定

受伤职工和所在单位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申请时须填写《复核鉴定申请书》,并详细说明申请复核鉴定的理由。

受伤职工和所在单位仍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复核结论的,可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复核结论通知书》15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时须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并详细说明申请再次鉴定的理由。

七、立卷归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鉴定结案后,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劳动鉴定材料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应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及所附材料、医疗检查补充资料、《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等。